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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在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22 07:23:0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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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试点范围有些偏小

  《经济参考报》: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曾表示,将在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展开碳交易试点。开展碳交易试点有无必要?

  王毅刚:一般而言,试点是我国政策形成的一个必要阶段。在碳交易体系的研究上,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学习和参考国外的碳交易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试点。不在全国范围、而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试点或者先行,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和代价发现问题、识别错误进而做出政策的调整和修正。

  《经济参考报》:据了解,事实上这不是国内首次进行排放交易试点,几年前我国就曾进行过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试点,但效果并不理想。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不成功的原因何在?对于即将进行的碳交易试点有何借鉴意义?

  王毅刚:之前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体系不成功的原因除了法规不健全、政策可执行性差等之外,还有分配方法不健全、交易规则效率低下等机制设计方面的缺陷。

  尤其在机制设计方面,其不成功的起点性问题在于,试点范围过小。碳交易的交易主体是高排放企业和行业,不一定是所有的企业行业,它和节能减排不一样。当试点范围是单行业比如火电行业时,由于一个城市的火电厂数量有限,有可能产生市场势力,导致交易成本上升,排放许可配额成为市场势力打击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的壁垒,容易形成垄断;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依赖于交易的流动性,要有广度、深度和弹性,交易者的多少直接影响交易的流动性。交易者越少,流动性越低,交易成本越高,排放交易的效率便低。即使是多行业减排,减排区域内企业数目多,也不存在明显的市场势力,但是减排区域过小,减排的区域优势就会更低,减排企业很容易出现转移投资行为,出现排放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碳交易试点可能也存在这个问题:试点范围有些偏小。在公共产品领域的小范围试点成功并不一定能在大范围实践成功,在推广方面并无优势(比如建筑碳交易更适用于中心型超大城市);特别是由于排放转移的存在,碳交易试点在过小区域试点反而容易失败,失败的本身就包括试点区域范围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在所选定的几个碳交易试点地区是否具备发展碳交易的优势和禀赋值得考虑。

  试点应是先行的意思,一旦确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就需要法制化的前提、金融化的推进。碳交易和货币发行一样,是由国家信用支撑的长期资产,如果方案没做好就往前推,硬性建设一个碳排放体系,最后很可能形成面子工程,对于国家信用也是一种损伤。

【 作者:姜莹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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