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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电脑现不当留言遭校方约谈致精神病案上诉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18 08:34:00 来源: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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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租住屋电脑上出现不当留言,大学生杨某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物资学院相关负责人多次找去谈话并被录像后,诱发了精神病。

  8月15日,因不服通州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杨某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资学院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及诉讼、鉴定费用等共计170余万元。

  这本不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但在4年之内,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到现在的上诉,至今案件还未了结。杨某的妈妈近日在和《法制日报》记者谈及该案进展时说,照顾身患精神病的独子几年,花光了他们微薄的退休工资,家里早已拿不出分文,被告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讨回一个公道为什么就这么难?

  究竟谁发的帖子仍是谜团

  2006年年底,北京物资学院通过IP地址监控到在校园网上有两个不当留言帖子,是该校大学生杨某租住的房间电脑发出的。在校方和杨某多次谈话之后,2008年1月7日,杨某因精神分裂症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被其父母送到了北京市丰台区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同年年底,杨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物资学院侵害其生命健康权,并诉请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医疗费用共计70余万元。

  2009年9月29日,通州区法院以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2009年10月23日,杨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撤销一审判决,赔偿其各项损失70余万元。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8月2日,重审法院在经历了两次调解和一次开庭后,仍以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某全部诉求。8月15日,杨某提起了上诉。

  原告代理律师是中国卫生法学学科带头人张赞宁教授,他对记者说,杨某一直称不当留言虽是从自己电脑发出的,但并不是他发的,当时他上课去了,他的出租屋在校内,电脑从来不关,许多同学都经常使用。然而,这个最基本的事实至今都没有被认定。

  密集谈话录像是否构成侵权

  上诉人称,本案作为侵权案件,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构成要件。

  首先,侵权事实是存在的。被上诉人非法侵入原告住宅,并在无搜查证的情形下,非法搜查了原告的住宅和电脑;私设公堂,在无任何审讯资质的情形下,对原告进行非法审讯,未经当事的学生同意并对其进行非法录音录像,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非法扣押原告档案材料等。这些行为已经被上诉人的答辩状证明并承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6年12月27日下午杨某的电脑中出现不当留言;12月29日物资学院到杨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简单谈话,杨某说留言不是自己发的。2007年1月4日,物资学院学生处工作人员在学生处办公室找杨某进行第二次谈话,要杨某积极配合,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杨某没有说是何人发的留言。之后学校将杨某家长找来,于2007年1月8日进行了第三次谈话,杨某仍未能说出留言者为何人。于是学校于1月16日找杨某进行了第四次谈话,这次校方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者曾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听到该录像资料内容。起初,杨某回答问题的声音尚清晰,后来,在一男一女两名老师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厉且越来越快的质问下,杨某渐渐变得结巴、语无伦次了。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在审讯中对上诉人进行违法录像录音,对其产生了巨大精神压力,终于将其逼疯,其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

  校方行为能否导致杨某患病

  上诉人认为,在精神受到恐吓、威胁等刺激后,到发生精神分裂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上诉人患精神病并非是在离校半年后,而是在被上诉人审讯之中。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录像资料可以看出,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第三次审讯时,原告即已表现出紧张、焦虑、坐立不安,且语无伦次。结合上诉人的父母对当时的事实陈述,任何一个具有基本理性、良心正直的人均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上诉人的精神分裂症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并且非常明确。

  如果需要专业性意见,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双方均对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支持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对于这种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被告物资学院方面的观点,称“杨某个性胆小,说明其抗挫折、应激能力差,说不想活了,是因为考试有好几门都不及格”,称找杨某谈话和其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物资学院作为高等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职责,杨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一名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曲解法律,以政策替代法律;根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一审法院以校规和政策代替法律,论证被上诉人行为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案意

  高校到底应该如何教育学生,这是本案令人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在于这时候的学生基本都是成人,我们的一些高校在教育成人大学生时仍像义务教育阶段一样实施的是管理,将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强加在学生身上,而不是谈心、说服,所以往往采用的方法欠妥当。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引起本案的不当留言——虽然这确实是一句不妥当的留言,但是否不妥当到要学校几次三番地谈话并录音录像,找来家长,甚至不允许其回家?这对于任何一个有自尊心的大学生来说,都会在心理上留下不可估量的阴影。(记者周芬棉)

【 作者:张尚初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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