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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被捕5年 河北女子刘志连因证据不足获释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09 09:54:41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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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县检察院:当初是邯郸市法检两家商量好的

    对于应不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和涉县人民法院各执一词。

    “我觉得法院做得不对。”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开了庭你不出判,瞎折腾什么?”他评论说。

    在涉县人民检察院看来,2010年12月,他们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后,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2月已就此案开过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必须要在开庭前。”

    而对于检察院的这一说法,涉县人民法院针锋相对。

    “法律是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必须在开庭前,但那是针对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况且当时的起诉书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还有所“隐瞒”。

    这位工作人员指出,当时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隐瞒”了该案曾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如果不是在庭审时,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此案曾被撤诉,从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来看,我们在开庭前是不能发现这一问题的。”

    “从起诉书中看,此案似乎完全是作为一个新案件首次向法院起诉。”这名工作人员强调,“实际上,这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记者注意到,对于该案审理过程,在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是这样叙述的:“案件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3日将本案改变审级,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的确如涉县法院所说,起诉书中跳过了此案曾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又准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只有三种处理结果:不再起诉、发现新证据重新起诉以及退案到公安局补充侦查。”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

    在他看来,涉县人民检察院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案重新起诉,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之前调取的。涉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向涉县人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法院表示开庭前他们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不知情的说法,涉县检察院并不认可。

    “当时由市人民检察院从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然后在县里,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是市里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商量好的,怎么说不认就不认。”涉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此颇为不满,“要是市检察院不让接,我们怎么会接这案子呢?”

    案件降级处理为了摘清赔偿责任,逃避错案追究?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2010年,邯郸市检察院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将十几个案子弄到基层检察院”,“让在县里3天内起诉”。而刘志连的案子就在其中。

    为此,2010年10月1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而在这之前的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已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邯郸市中院在2010年7月再次开庭审理后,已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注意到,这份《通知》指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查起诉。《通知》中还特别言明:此事为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共同商定”的。

    对于这一“指定”,作为刘志连的辩护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提出质疑。“市检察院是可以指定县检察院起诉的,但前提是案件要在未经法院审理前。”他认为:对于刘志连这种撤回起诉的案子,法律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做的。

    而涉县一政法工作人员指出,邯郸市检察院将这一案件“弄到基层”的做法,不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对于撤诉案件的三个处理结果。“这一程序有问题,也必然导致接下来的所有程序出问题。”

    而律师康君元认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另有原因的。

    2006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志连以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2009年8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这中间经过了近三年的时间。

    “国家规定刑事案件由起诉到审理结束的时限为一个月。”康君元指出,这就意味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严重超期审判致使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将近国家规定时限的三十倍”。

    “案件被省高法发回重审时,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邯郸市中院准许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可谓符合双方利益。”康君元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规定: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但邯郸市检察院若撤诉后不再起诉,那么将由邯郸市检察院自己承担国家赔偿。”康君元告诉记者,如果由邯郸市检察院将案件降级处理,不管涉县法院判有罪还是无罪,邯郸市检察院和邯郸市法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国家赔偿责任,还能掩饰其坚持的错误起诉和审判所导致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近5年的事实,避开错案追究。

    康君元分析说:“如果涉县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建议涉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由涉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本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涉县检察院;如果涉县法院判决有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也只能是涉县法院和涉县检察院。”

    “一旦涉及国家赔偿,这个案子没有100万下不来。”涉县一位政法工作人员对此不无忧虑地表示,“这本是市法、市检控制的,这皮球不该踢到县检、县法,让我们两家‘打’起来。”

    “更值得忧虑的是,市级司法机关这么做就能逃避本应由河北省高院对本案的二审监督。”康君元说,这起被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子,被降级处理后,无论涉县法院作出怎样判决,按照相关司法程序,都可以避开省高院监督,“将本案彻底消化在邯郸市管辖范围内。”他强调说:“这种错误的做法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矫正,必然会导致法律程序的混乱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7月28日,记者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该院政治部宣传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刘志连的案子不在邯郸市检察院,“已到了涉县”。

    当记者表示,想了解该案为什么到了涉县。这位工作人员随即让记者自己联系控告申诉检察处,并挂断电话。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门卫屡次拨打控告申诉检察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而对于邯郸市以及涉县检察院和法院的是是非非,贾忠海并不关心,他只关心尚在看守所中的妻子,以及那个关乎全家人命运的最终判决,何时才能到来。(记者 樊江涛 实习生 周聪聪)

【 作者:黄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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