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曾向媒体透露,要求双倍索赔甚至10倍索赔的普通消费者极少,保守估计“职业打假”占到大约60% ~ 70%左右。
他表示,10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出台时,这种诉讼因在公众眼中有着公益色彩而广受社会支持。目前,此类诉讼正在发生变化,由于成本低、收益高,谋利色彩越来越浓。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出现了一批专门针对超市食品打假的消费者。
有业内人士质疑,打假成为职业、或者成立了企业,那经费来源于哪?怎么养活自己?要么收第三方的费用,要么收企业的费用,那还能真正打假吗?
王海曾向媒体表示:“个人打假我已两年没有做了,现在我不再提倡个人打假和知假买假。我认为个人打假在唤醒了民众的维权意识之后,已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不必再持之以恒地搞下去了。打假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事情,凭单兵作战很难成气候,其结果必然要走向正规化、专业化、产业化,即采取公司运作制。”
但王海的相关言论和行为却引起了其他打假人士的强烈反响。青岛臧家平表示,“第一,王海现在向社会公布的观点,否定了他自己以前所做的一切;第二,他的言行是对过去支持过他个人打假的所有人的背叛。”著名打假人士“北方狼”刘殿林甚至率众与王海“割袍断义”。
打假是否应当动机单纯?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备受质疑,背后也时常隐现商业竞争的身影。这让他们在公众眼里失去了往日的光环。
“打假有没有社会价值?有就支持,没有就你别搭理呗,你管人家动机是什么呢?你有能力判断别人的内心想法吗?没有。”王海如是回应了常被指责者使用的“动机论”。
不过,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道路似乎越走越艰难,在一些地方法院,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往往不予受理。一些职业打假人甚至在当地司法机构被列入了“黑名单”。
此次作为“消费者”由王海代理诉讼的叶茂良在2009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今年3月起,我递一个案子,被退一个案子。法院基本上没有受理!”曾把大量时间耗在法庭上的他,2009年之后在温州连状纸都递不进去,很多“案子”就此停了下来。
有法官表示:“这些人大都是小额诉讼,甚至不是单纯的打假而是滥用诉权。”
对此,吴景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法院对大额的或者损害普遍的案件才愿意付出司法成本,说明法官在认识上还有不足,没有把消费者当成弱势群体对待,没有树立起消费者保护意识。即便打假人取得利益了,那也是对造假厂家的一种警醒。而不应该要求他们成为道德标兵。
“打假是应该的,我个人的观点是,现阶段我是欢迎职业打假人的,不能因为他们的打假有瑕疵就否认取得的客观效果。”吴景明说,“当然关键是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无理取闹。”
上海: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
2004年,媒体报道上海法院叫停“职业打假”。此前,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2004年3月15日,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北京:职业打假也是消费维权
2009年,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费维权类案件增长的幅度都高达200%。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是职业打假人或案件代理人为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达到6成以上。
职业打假名人
刘殿林
河北唐山人,从部队退伍后曾在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1998年3月开始,刘殿林赴北京追随王海。2000年,刘殿林成立了广州笑面狼咨询公司,开始了与企业、政府执法部门密切合作的打假历程。据刘透露,至今已有上百家企业就打假业务与他的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接触和合作。其中不乏有西安杨森、云南白药、上海花王、宝洁、雅芳等著名公司。
叶光
原是重庆某局执法官员,1997年起从事职业打假后脱离原单位,入行已近10年,曾是“中国个人打假20人”之一。在2004年,他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全国打假斗士”,战绩显著。叶光现仍是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道》特约调查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授权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负责人,较出名的案例是对水货手机、劣质白酒、性病游医、假冒输液器的打假。
臧家平
有“山东王海”、“假药克星”之称的“职业打假人”臧家平,2003年曾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我国《消法》颁布实施以来,“职业打假人”涉嫌刑事犯罪第一案,职业打假涉嫌犯罪第一人。出狱后,他主要接受企业的委托,查制假窝点。
记者 宋雪莲|广州、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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