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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起诉蓝月亮洗衣液含致癌物 蓝月亮诉其侵权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09 07:09:00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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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FWA)或称光学增白剂(Optical Brightener) 是一种具有很高量子效率的化合物,在百万至十万分之一量级即可对本白色或白色的基质(如纺织品、纸张、塑料、涂料)有效地增白。它能够吸收波长340-380nm左右的紫外光,发射出波长400-450nm左右的蓝光,可有效地弥补白色物质因蓝光缺损而造成的泛黄,在视觉上显著提高白色物质的白度以及亮度。荧光增白剂本身呈无色或浅黄(绿)色,在国内外被广泛地应用于造纸、纺织、合成洗涤剂以及塑料、涂料等行业。已经工业化生产的荧光增白剂有15种基本结构类型,近400个化学结构。

  ——《荧光增白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

  蓝月亮VS王海:

  “打假”还是“假打”?

  交锋 三位“消费者”都是职业打假人

  蓝月亮:委托王海进行起诉维权的三名消费者王峰(王海弟弟)、叶茂良、陈小冰,事实上并非普通的消费者,他们其实都是职业打假人。王海并非代表普通消费者进行打假维权,而更像是四名职业打假人展开的“围攻”蓝月亮行动,不由人不对其正义性和动机产生怀疑。

  以普通消费者吸引同情,赚取最大的新闻效应,事情搞大后再说自己都是职业打假人,这就是他们的策略。

  王海:无论是谁都是消费者,代理我弟弟起诉恰好证明我们光明磊落。我们还会代理更多消费者提起诉讼。

  交锋 三个起诉用同一份检测报告

  王海:三个案件我都是代理人,把北京案件的检测报告提供给广州两个案件的法院参考很正常。

  蓝月亮:在半个月内,由王海代理的三次起诉中,三人分别在三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提供证据用的是同一份检测报告,就是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今年3月提供的检测报告。叶茂良在6月份“皮肤红肿”时,为什么竟然在3月份就准备好了检测报告并认定是荧光增白剂引起的?所谓“皮肤红肿”也没有相关的医学证据来证明。

  交锋 蓝月亮为何独受“荧光增白剂”之累

  王海:公益诉讼追求的是公益价值最大化,(蓝月亮市场份额最大)当然应该打蓝月亮了。

  蓝月亮:众多洗衣液知名品牌均含有荧光增白剂。但受到围攻的只有蓝月亮,不管是王海还是与他一致行动的其他打假人,为什么都对同类洗涤产品普遍含有荧光增白剂的事实只字不提。

  事件发生后短时间内,有些品牌已经开始在终端卖场向消费者分发刊登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的报纸,并在货架上贴上宣传其产品不含荧光增白剂的标语。在网络上,事件愈演愈烈的那几日,网民只要搜索蓝月亮系列关键词,就会出现其他品牌的洗衣液相关信息。

  7月11-17日,在深圳、厦门、武汉、南京、青岛等28个城市的公交移动电视,滚动文件,近2分钟反复宣传蓝月亮洗衣液含有荧光增白剂的负面新闻。据业内人士推算,“按每天播出16次估算,要投播如此长度如此大范围的广告,需耗费上千万的费用。这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能做到的。

  另外,蓝月亮洗衣液并不符合公交移动电视该档节目日常的题材标准,一个一贯定位为向观众推荐电子电器类产品的广告栏目,变成警告观众不要购买蓝月亮产品的节目,其动机令人怀疑。

  王海打假,动机不纯,背后似有推手。

  交锋 王海是打假斗士还是假打打手?

  蓝月亮:事件中王海的身份始终是代理人,而非消费者。委托代理人王海进行起诉的三个“消费者”如此之巧合,如此一致地都是使用蓝月亮,并且在缺乏充分证据和支撑的情况下,还继续穷追不舍,而成为诸多洗衣液品牌乘机攻击蓝月亮的“借口”,这无形中,就成为洗衣液市场品牌竞争的“打手”,这绝非职业打假人所为。

  王海在此次事件中一改此前借机索赔的作风,一方面采取不沟通、不索赔的态度,要求我们在媒体上回应,进而提起小额的诉讼,并大肆宣传炒作,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却对一个知名企业发动这样的连续攻击,其背后明显有竞争对手操纵的痕迹。对这起严重抹黑对手的恶性竞争事件,公司将运用一切法律手段作出反击。

  王海:(本人)稍后在广州会以消费者身份起诉。

  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2011年“3·15”前夕,上海静安法院公布了一组消费者维权案例。据统计发现,去年近90%的这类案件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中不乏南京路上的一些著名商场。

  由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落空,而知名商家为了顾及形象和影响,这类案件大多无需进入审判程序,多数以调解和和解撤诉的形式结案。去年,调解、和解撤诉率高达98%。由于和解结果大都不为人知,“假打”的猜测给打假者的形象蒙上了阴影。

  “职业打假”是否消费维权?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作为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一直多有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有人据此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带有明显商业目的,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法院在审理消费维权类案件中,被告厂商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也多把矛头指向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普通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目前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

【 作者:何敏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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