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消极腐败”列为执政党面临的四种尖锐危险之一,意味着反腐败斗争将有更大更纵深的防范和惩治力度
近日,高层接连发声告诫全党应对“消极腐败”的危险,再次彰显对中央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信心和坚决态度。
在“七一”讲话中,胡锦涛指出了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所面临的“四种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并指出这些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将“消极腐败”列为执政党面临的四种尖锐危险之一,意义重大。受访权威人士指出,能否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直接关系着党的执政能力,关系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着党组织的氛围风气和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
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初期,中央就十分重视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进入新时期,中央更是多次告诫全党要应对“消极腐败”。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指出:“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就在此次“七一”前夕,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表彰大会暨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会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更是强调指出,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也是我们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教授认为,“七一”讲话将反腐倡廉建设摆在了党的“五大建设”中更加突出、更加关键的位置,这说明当前反腐形势不容乐观,显示了中央在反对“消极腐败”上的明确态度和坚强决心。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认为,消极腐败的危险是“四种危险”中最根本、最关键、最要害、最致命的危险。只有紧紧抓住这个主要矛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找到切实可行、有效的办法,努力克服,才能有效防范其他几种危险,才能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可持续发展。
警惕违法违纪“三化”趋势
“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这是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态势的判断。
受访权威专家指出,进入新时期以来,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许多领域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消极腐败现象仍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腐败行为在一些领域仍易发多发,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一些腐败分子同时具有多种违纪违法行为,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党员干部作风方面仍存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仍比较严重,等等。
“违纪违法行为的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值得高度警觉”,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分析,腐败现象大致有四种表现:一是特权性腐败,如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公”消费;二是权钱交易、权商交易,收受贿赂;三是政策性腐败,主要是指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偏向于既得利益集团,忽略群众参与,造成公共政策不公共、不公平、不公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选人用人中的腐败,划圈子、拉帮派、江湖化,用人唯亲。而随着中央打击腐败力度增大,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小,一些腐败分子为逃避惩处,开始变换花样,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利用新兴经济领域谋取私利,其腐败行为出现了“三化”的新特征,这增大了反腐败斗争的难度和艰巨性。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具体解析道,所谓“复杂化”,是指反腐败斗争范围有所扩大。当前我国五级政府有近800万公务人员,并都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在如此庞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不仅要严惩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腐败犯罪行为,也要预防和惩治一般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搞不正之风的违纪行为,既要预防和严惩个体性腐败,更要预防和严惩组织性腐败。
所谓“隐蔽化”,是指由于国家反腐力度、公众监督力度的增强,腐败行为由权钱两清的现值交易向权力即时支付、回报未来领取的期值交易转变,其隐藏较深,潜伏期长,不急于变现,不易被发现,很难留下作案痕迹,为反腐败案件的举证和侦破增加了难度。
所谓“智能化”,主要是腐败手段的变化越来越多样化、高科技化,更多利用网络平台、金融交易平台等手段,由权力与款物、值卡等实体交易向权力与信息、股份等虚拟交易转变。
“腐败‘三化’的出现,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建设、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都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毛昭辉认为,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一案为例,杭州市纪委的同志曾深思,杭州市纪委制定了200多项反腐倡廉制度,为什么却没有管住许迈永?这说明,当前已经不能单纯依靠反腐败机构来反腐,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培育社会民主监督主体上下功夫。同时,包括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在内的反腐败机构自身的改革也需相应提速。
积极反腐是对干部的最好保护
根据中央的部署,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把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结合起来,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结合起来,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同信任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严惩腐败分子,又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汪玉凯认为,这正是一组辩证关系。一方面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权位多高、能力多强,丝毫不能迁就、绝不手软。同时,反腐过程中,也不能扩大化,不能伤害到可以帮助教育的干部,比如,不能因某些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存在问题,就将之上升到腐败的高度上来。既不能过火,也不能保守,要掌握好度。
另一方面,要信任、激励干部,特别是要大胆使用清正廉洁干部。把真正具备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清廉自守的高尚情操、恪尽职守的政治品质、积极高效的履职能力、奋发有为的工作态度的干部选拔上来,放在更为关键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选拔考察的关键在于,要把干部的政治素养放到最重要的位置,以德为先。”
“加大反腐力度和信任干部、激励干部并不矛盾”,竹立家认为,不论以何种形式,只要是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和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腐败,都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反腐倡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唯有站在群众利益的立场上,不留余地的加大反腐力度,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是对党员干部的更好保护,才能真正激励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反腐败越彻底,党和政府的威信就越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就越信任,全社会的凝聚力、积极性就越高。”
“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并重是中国反腐败战略的一大特色,两者不能割裂,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高发的态势下,惩治则是一种最大的预防。”毛昭辉认为,当前需加快包括财产申报制度在内的预防腐败的制度构建,并推进整体制度建设的完善。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既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有效抑制其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的势头,又能够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他分析说,在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起到警示、诫勉、震慑作用的同时,还需实行防范在先、关口前移、疏堵结合,要更加积极、主动、有效地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消除心理失衡、自觉遵纪守法。
国家廉政立法难以一蹴而就
党风廉政建设,事关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执政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因此,受访权威专家指出,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应该放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体现,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去落实。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受访专家解析道,从中央的新要求看,要实现反腐败斗争依纪依法有序开展,就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汪玉凯分析说,近年来,围绕反腐倡廉制度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方针、制度条例,比如,在2010年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严厉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首次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这些都是今后推进廉政立法的基础。
“廉政立法的范围应包括围绕公共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施手段上应更为严格,反腐机关应具有更大的独立权力,同时,在制度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需更多地体现公众力量,发挥社会监督的渠道作用。”汪玉凯建议说。
竹立家认为,法律可以逐步酝酿,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将已有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执行到位,总结经验,再逐步酝酿完善法律,不可一蹴而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不在多,关键在于在实践中加以落实,这样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现行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规定,主要还停留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治本的力度,必须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在毛昭辉看来,从党内的规范、制度,到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国的廉政立法体系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受访权威人士强调,可及时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使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袁元 夏奕 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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