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意外发生
吓跑的同伴该当何“罪”?
获悉一切后,小李的父母要求追究大郑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但警方认为,大郑进入机井房时,小李已掉入水中。小李溺亡,出乎大郑的意料,大郑主观上没有追求小李死亡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
但是大郑的盗窃行为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处罚。
大郑拘留期满后,小李的父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李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近日,温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李落井之时,大郑负有临时救助的义务,然而其却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放任小李的死亡,最终导致小李死亡。
但大郑说,那口井很深,小李掉入井中几分钟后他才发现,已经来不及救,况且,以他的能力也根本救不了。
争锋顿起
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大郑究竟有没有责任,在法官中也形成了不同的意见。
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小乐认为,两人结伴外出,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在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理所当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正所谓生命权最大。
即便其个人没有能力救助,也不应该将门插上,扬长而去,而应积极呼救,寻求帮助。从这一点来讲,大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松波则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法行为,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李与大郑相约盗窃,实施的正是非法行为。况且,两人都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温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成功,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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