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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抢劫犯获徐州监狱假释当保安 奸杀女业主判死刑 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7-07 20:55:05 来源: 现代快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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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人为何能取保?

  符合取保条件,赔付很积极

  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按照法律规定,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如果离开居住地,必须向监管部门汇报。据事后警方的调查,朱寿俊9月29日假释出狱后,隐瞒了其假释出狱的信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户籍所在地办理“报到”手续。没有被监管,朱寿俊想去哪就去哪,想做啥就做啥。发生在2010年8月31日盐城建湖的一起交通事故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是早上,因为时间比较早,路上的车子不是很多。”处理这起事故的建湖交警大队事故组一位民警表示,事发时间在早上7点钟,在建湖建宝路和兴建路路口,一辆牌照为“苏HB9416”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时,将一名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过街的市民张某撞倒,因为伤势过重,张某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开货车的驾驶员,正是行动应当受到限制的朱寿俊。

  民警称,从事发到送医院抢救,一直到后来的协调处理,在整个过程中,朱寿俊都非常配合,不仅主动垫付了两万多元的抢救费用,还表示愿意尽快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朱寿俊涉嫌交通肇事,但在其配合调查并积极赔偿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处理此事,我们按照程序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朱寿俊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交警表示,按法律规定,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手续。而按照当时交警对朱寿俊情况的初步调查,他完全符合条件。

  事实上,9月16日办理取保手续后,朱寿俊一直非常配合,并与受害人家属协商,于10月9日,在建湖县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朱寿俊和车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家属24万余元。从事故发生到赔偿全部完成,用时仅为一个多月,对于一起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来说,这个赔偿速度属于“相当快”的,朱寿俊的行为,也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 作者:丁峰  编辑: 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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