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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抢劫犯获徐州监狱假释当保安 奸杀女业主判死刑 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7-07 20:55:05 来源: 现代快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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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期为何获假释?

  表现良好多次获减刑

  假释适用法律“从旧”

  被判无期徒刑后,朱寿俊被押解至徐州监狱服刑。朱寿俊在监狱的表现一直良好。

  1999年1月份,江苏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将朱寿俊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1年8月,徐州中院裁定将刑期减去2年半,2003年,徐州中院再将刑期减去2年,2006年,朱寿俊再获减刑1年6个月。

  2009年8月21日,徐州监狱提交《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徐州中院对朱寿俊假释。据了解,监狱方面认为,朱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自2006年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2次,被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外人不了解监管体系,徐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介绍,“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的表现在服刑犯人中可以用“突出”来形容。而对监狱方面提交的若干材料进行审核后,徐州中院在2009年9月25日作出假释裁定,决定对罪犯朱寿俊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月19日止。

  但像朱寿俊这样,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吗?

  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不可以。“97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但在徐州中院的这份假释裁定上,记者看到,法院引用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的第73条规定,此规定并无上述不得假释的情形。但在2009年作的判决,为什么适用1979年刑法?

  对此,徐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解释,在2009年2月,江苏省高院曾下发过一个名为《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六条规定:(1997年)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不予假释的罪犯,而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前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1979年)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和疑罪从无原则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徐州中院审监庭的法官称,以老刑法对朱寿俊处以假释,法律适用上无任何问题,他是在1996年被判刑,符合适用老刑法的情形。

  虽然如此,徐州监狱和中院的相关人员也对朱寿俊后来犯下的罪行表示惊讶,但他们也都认为,这是朱个人的原因导致,假释决定肯定是依法作出。

【 作者:丁峰  编辑: z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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