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及待遇标准等,取决于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就形成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另外,个人权益记录还包含着大量个人信息,有些涉及隐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记录这些信息,同时,还应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制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保密等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什么情况下能得到先行支付?
答: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问: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了新规定,请问如何落实这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