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但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明显。
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发展前景众说纷纭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的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
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这似乎给困境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丝希望,从业务上来讲,无疑是一大利好。在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看来,若以牺牲公司控股权和经营权为代价而获得金融牌照是痛苦的,宁肯放弃,因为改制标准和门槛太高。
小额贷款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得低于60%的条件,是中国银监会针对全国情况制定的暂行标准,该标准可能将服务于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挡在标准之外。浙江省的经济结构中民营中小企业占据大半江山,小额贷款公司要达到“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得低于60%”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温州市为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商业发达、短期资金需求旺盛的区域,由于当前政策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其触角难以深入到三农经济,三农贷款所占的比重少得可怜。
有金融专家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以民营银行为方向,贷款公司取得了合法地金融机构的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吸收存款,解决目前只贷不存带来的资金紧缺问题。在沿海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把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转型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民营银行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或许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难题的“钥匙”。
应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范畴
为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遭遇着“玻璃门”现象:从理论上说它是敞开的,然而中间还隔着一层“玻璃门”。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具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身份,也就把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
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等形式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范畴,更准确的身份是“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应烙上“金融机构”的印记,但又存在“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性,主要使命是服务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其中理由有三点:首先,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有利于落实监管机构并按金融机构标准实施监管,但由于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监管程度可适当放低、监管手段可适当变通;有金融机构的“外衣”,有利于其融资,如同业拆解、从央行获取再贷款等,以解决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第二,不吸收存款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经营范围为县域,“只贷不存”可以减少吸收存款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最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是三农经济,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已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从事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如邮储银行),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变为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然会朝着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不仅抽取了县域的存量,其贴近三农经济、业务人员熟悉环境等优势也将随之消失,最终偏离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政府管理部门若能与时俱进把真正服务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颁发金融许可证,这于国于民都是好事,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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