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通讯员 石洋 郑奇) 6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受理一起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出租车醉驾案件,此为河南省首例“的哥”醉驾入刑案。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6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ATU317轿车沿郑州市郑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须水立交西下桥口处时,追尾撞上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客车受损,车上乘客李某受伤。经鉴定,王某血醇含量为205.65㎎/100ml;客车损失价值11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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