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韩群凤带上法庭。
【庭审现场】审判长问:被告你叫什么名?有何别名?化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文化程度、职业、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何时收到起诉书?有无收到本院的权利告知书?
【庭审现场】韩群凤,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X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2011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书、权利告知书。
【庭审现场】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权利,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回避。被告人表示对庭审人员无异议,没有提出回避请求。
【庭审现场】法庭调查。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32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现场】被告人韩群凤表示清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
【庭审现场】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庭审现场】公诉人:被告人,你在公安阶段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庭审现场】被告人:属实。
【庭审现场】公诉人:案发当天你在哪里?有那些人在家?做了什么事情?
【庭审现场】被告人:家里,家里有我还有我的两个儿子 当时丈夫大约晚上9点多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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