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封山育林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三)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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