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所赠送财产按公平原则分割。
主审法官称,在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双方曾多次发生过两性关系,为了求婚,原告主动赠与了汽车和购房首付款等财物,赠与财物的行为是原告自愿的,被告并没有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财物,所以,对原告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物的请求不应支持。
但原告赠与财物的确有结婚共同生活的目的,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退回部分赠与财物。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汽车和首饰等财物无需返还,仍归被告所有,但购房首付款应予以返还,归原告所有。考虑到被告无工作,无力返还购房首付款和继续支付按揭贷款,以被告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较为有利。
但购买的房屋目前已经升值,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以及装修该房屋支出的费用属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割处理。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折价款约为6万元,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价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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