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六:同步即可结算,个人无需垫付
解读:今后,将建立起同步结算工作机制,大病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结算时,患者不需要缴纳总费用中的医疗救助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垫付资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协议定期拨付给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提醒
整容、车祸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新办法特别规定,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等情形,都将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另外,关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将来源于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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