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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正"小三儿欲杀原配 犯罪中止欲割腕自杀依旧判刑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30 10:35:06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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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高伟去上班了。黄芳在家越想越生气,自己辛苦付出这么多,还帮高伟带孩子,他却始终没有给个痛快话。她决定再去找小荷谈谈。

下午3点,王芳拿着高伟落在家的钥匙和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小荷的住处,用钥匙打开房门后,看到小荷正抱着孩子在卧室的床上坐着,小荷也看到了王芳,就在那一刻,王芳突然明白了,小荷是不会和高伟离婚了。她绝望了,进去后将房门反锁,并持刀捅向小荷,小荷极力反抗。王芳手持尖刀对被害人左肘窝、左前臂、右前臂、右手中指、右股下段等处连戳数刀,将其致伤,小荷一边呼救,一边劝她说这样做不对,要想想家人,并求她救自己。

王芳未予理睬,但也没有对小荷进一步予以加害,她声称既然来了,就没想着活着出去,并割腕自杀,被回家的高伟发现后及时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0年6月17日在医院将王芳抓获。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芳犯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王芳在被害人小荷丈夫高伟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即与高伟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并催促高伟与被害人小荷离婚,在多次催促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即持刀到被害人小荷家中对被害人实施加害,并欲和其同归于尽,致被害人小荷六处受伤,已构成轻伤。

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王芳的行为不属情节较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芳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荷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 352.3元。

【 作者:记者 李恒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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