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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警指使在押人员殴打女嫌犯致死 管方回应/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30 09:01:05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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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涉案民警曾与家人发生争吵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其职责包括“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七项。

    据记者了解,为了更好地监督看守所依法履行职责,同级人民检察院一般会派出驻所检察室。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马栋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5月10日20时左右,在管教民警身处值班岗位的情况下,临渭区看守所的确发生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涉案民警随即被立案侦查。当晚21:30左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事件报告。第二天一早,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急派两名工作人员进驻看守所,指导驻所检察室开展工作,并立即侦办此案。

    据马栋介绍,死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名叫杜会茜,女性,42岁,渭南市临渭区人,因涉嫌在临渭农村贩毒,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并于5月5日被送往临渭区看守所羁押。杜会茜的丈夫涉嫌与她共同作案,也被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马栋告诉记者,杜会茜被羁押在313号监室,该监室约有20名在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负责管理该监室的管教民警叫王银巧,女性,约28岁,系看守所正式干警。5月10日,正是在王银巧当班的时间段内,发生了杜会茜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上述知情人向记者透露了杜会茜非正常死亡的情节:当天,王银巧本来请假在家,因为杜会茜在看守所里“闹腾”,王银巧回到看守所。王当天刚好与家人发生争吵,回到看守所后,情绪不稳定,指挥其他在押女性人员殴打杜会茜,后来杜被送医院不治而亡。

    5月17日上午,有网友在凤凰网论坛上发帖称:5月10日,5天前被押送到临渭区看守所的40多岁的女在押人员杜会茜被用皮带给“教训”死了,“一女干警13日被检察机关弄走调查去了……事发生后全系统集中学习总结教训!害人呀!!”

    记者就上述情节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求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宣教处副处长宋文、监所检察处处长马栋表示,此案暴露出临渭区看守所存在管理问题和监管漏洞,但杜会茜的死亡原因要等1个月法医鉴定出来后才能确定。同时,此案正在侦办过程中,在法院宣判之前,不便向媒体透露细节。

    313号监室被曝存在在押人员相互虐待的现象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临渭区看守所313号监室存在在押人员相互虐待的现象,管教民警王银巧也存在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王此次被立案侦查的原因正是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

    此前,临渭区看守所在押人员之间相互虐待的情况曾见诸报端。据2010年8月14日出版的《西安晚报》报道,2010年1月17日,临渭区看守所发生一起数名在押人员殴打同监室一名在押人员,致其重伤的事件。

    5月28日下午,为了核实案发的细节,记者要求查看临渭区看守所在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并请检察机关协调。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负责人表示,负责保管录像的工作人员周末不上班,看不了录像。

    马栋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在公安和检察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均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当即成立专案组对王银巧立案侦查,后来“王银巧因怀孕在身,不符合羁押条件”,目前被取保候审。此外,除王银巧外,目前还没有其他人被立案侦查,这要根据案件的侦办情况再行决定。

    主管部门曾称,发生类似情况,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应先停职

    记者从检察系统了解到,针对此案,当地检察机关采取了前所未有的纠违、巡视、整改措施。

    当地知情人士证实了此事在执法系统内部造成的轰动。该人士表示,陕西省公安厅为此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临渭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在会上作了检查。但是,他认为,这种内紧外松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在内部系统消化,大事化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我国看守所系统屡屡曝出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事件,“躲猫猫死”、“喝水死”、“洗澡死”、“噩梦死”等极端事件引发了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此类事件,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看守所的管理秩序进行了大力度的检查整顿。

    据《渭南日报》报道,2009年5月15日,渭南市召开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暨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然而,两年前的专项整治活动,未能避免杜会茜意外死亡的悲剧。

    看守所被视为检验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试金石”。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曾对媒体表示,在看守所的都是未决犯,在罪名并非一定成立的情况下,出现意外死亡,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肯定是不能允许的。

    公开消息显示,2010年3月,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在公安部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表示,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本报陕西渭南5月29日电

【 作者:  编辑: 徐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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