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
法院判赔8.5万多元
但是,当林女士夫妇拿着在北京治疗期间的票据要求医院报销时,医院拒绝报销。
医院认为:其在林女士的生产过程中并无过错,医院虽然同意垫付,但目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不能让医院无休止地承担小丁的康复治疗费用。
2009年11月2日,小丁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向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院不仅承担此次小丁在北京治疗的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小丁从出生至今的所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2010年6月18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林女士引产指征不强的情况下予以引产,而且引产方式欠妥,造成宫缩过强,产程进展过快,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出生后高度窒息、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在处理方面存在的过失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同时认为,小丁目前智力接近同龄正常水平,但仍存在左侧肢体轻度瘫痪,语言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小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5294元。对于小丁要求医院承担的后期治疗费一事,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诉讼。(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于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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