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郑州将出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26 17:52:00 来源: 中原网独家报道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第二十六条 业主自主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阶段的资金划转,在维修项目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规定划转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留存以下材料:

    (一)招标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相关材料;

    (二)《维修施工合同》(划转首付款时提供);

    (三)《竣工验收报告》(划转尾款时提供);

    (四)维修工程决算书(按实决算需提供);

    (五)《公示证明》;

    (六)《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清册》;

    (七) 施工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

    (八)其他应留存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先行组织维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相关业主推选的2名以上业主代表先行组织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二)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须立即维修的;

    (三)高层住宅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不及时组织维修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知道后可以组织代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应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告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对应急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应急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中列支。

    应急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应急维修费用和列支情况应当公示。

    第三十条 应急维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应当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核准或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公示证明》;

    (四)审价报告;

    (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应急维修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将材料复印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应少于7日,公示情况应当留存影像材料。

    业主对公示的材料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予以解释或澄清。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当予以采纳。

    业主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进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XXX 起施行。2004年4月1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作者:记者 郝莎 通讯员 赵亮  编辑: 主滨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