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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出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26 17:52:00 来源: 中原网独家报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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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使用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使用方案经业主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

    (四)《征求业主意见结果》;

    (五)《公示证明》;

    (六)《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证明》;

    (七)《维修施工合同》;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使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公示证明》;

    (四)《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证明》;

    (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对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派人进行现场勘查。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前,双方应当签订维修施工合同。

    维修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

    维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维修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维修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将维修费用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予以留存,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程序划转维修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主要材料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并公示。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费用审核的,审核的结果应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确定后,资金划转可以分三次划转。第一次在开始施工后划转核准总额50%的首付款,第二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划转核准总额45%的尾款,第三次在保修期满后划转核准总额5%的保修金。第一、第二次资金划转也可以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并划转。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阶段的资金划转,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规定划转资金。申请划转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施工合同》(划转首付款时提供);

    (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实决算时提供);

    (三)《竣工验收报告》(划转尾款时提供);

    (四) 维修工程决算(按实决算时提供);

    (五)《公示证明》;

    (六)《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清册》;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作者:记者 郝莎 通讯员 赵亮  编辑: 主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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