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的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并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六条 使用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代为管理的,使用方案经业主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
(四)《征求业主意见结果》
(五)《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证明》;
(六)《公示证明》;
(七)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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