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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出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26 17:52:00 来源: 中原网独家报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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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可以是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也可以是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使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时,在出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后,可由其他申请人申请。

    第九条 相关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代表的参与和监督。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在列支范围内随机抽选,抽选的业主代表名单应当公示。业主代表总人数应不少于3人,涉及多幢楼的,每幢楼应不少于1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建议,制定使用方案。涉及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案,可以按年度制定分步实施。制定的使用方案应当公示。

    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工程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主要材料的规格品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等。

    第十一条 使用方案公示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用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网上或短信投票等方式。征求业主意见的结果应当公示。

    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认的使用方案,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名录,供申请人比选。

    施工单位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备选名录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公布,并结合申请人和业主的意见对备选单位开展动态考评,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 维修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进行选择。

    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开标和评标,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参与和监督。

    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低于10万元的项目,申请人可以采取简易的比选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施工单位应不少于5家,比选的过程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参与和监督。

【 作者:记者 郝莎 通讯员 赵亮  编辑: 主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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