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
“食品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此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无疑是为《食品安全法》衔接所作出的举措。
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此时,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也近两年。邱宝昌说,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的层面,那样,处罚力度和措施就大了,现在震慑力还比较弱。
昨日记者搜索这四年中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法制网》则报道认为,有专家表示,虽然《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利于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并未真正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问题。这些问题自然制约着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则认为,食品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上,虽有一定帮助但意义不大,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
尹富强说,食品不像其他食品,买了就可以吃,这就要“对人造成的潜在伤害的赔偿,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处罚还要加强,光靠行政机关处罚肯定不行,同时,要把老百姓动员起来,不要让老百姓既维权又赔钱。要对违法生产者进行重罚。”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鹏
食品召回流程
① 自查
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② 预案
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③ 退货
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食品
④ 报告
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⑤ 销毁
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⑥ 总结
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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