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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律师二审辩护词公布:要挽救的是一代人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21 16:26:10 来源: 华商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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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4、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26、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严相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立即陪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药家鑫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却不予从轻、减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却只单方面违心地强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 作者: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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