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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律师二审辩护词公布:要挽救的是一代人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21 16:26:10 来源: 华商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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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案是个体犯罪,不是团伙犯罪,其犯罪的影响、犯罪的危害并非极大。案发时间为晚上23时左右,恰逢冬天没有日照,路灯昏暗;案发地点位于长安区大学城和西安市区之间的郊区,该环境行人稀少,并非人员聚集等公共场合。

    4、被告人在案发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心智并不成熟。从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来看,案发前在学校、家庭、社会上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处分,甚至没有犯过大的错误,从未与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一心扑在学习和练琴上,并曾取得各项奖励十余项,大学期间还取得过奖学金。案发后,被告人不但自动投案,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带领侦查人员寻回刀具,使本案得以顺利告破。通过庭审时的表现也可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对其的审判。被告人对认罪表现出了积极主动的态度。且在羁押期间被告人无比悔恨,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两份悔过书,对受害人亲属诚恳的道歉,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而且能够遵守监所的各项纪律,参与各项活动,争取积极改造。被告人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

    因此,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恶劣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但一审判决给被告人冠以“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这种带有极端主观色彩的言语,不仅没有客观的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也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未予认定,未能从宽处理,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没有对初犯、偶犯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也没有对故意杀人案不适用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有任何规定。一审判决书认为初犯、偶犯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明显是错误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已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已实际支付丧葬费一万五千元。虽然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赔偿,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做好充分的赔偿准备,筹措的赔偿金三十万元现金并连同汽车已经远远高于法律规定,且多次希望通过一审法院进行赔偿,转交被害人家属。后因为被害人拒绝接受而导致调解失败。另,被告方亲属所凑赔偿金额虽然没有达到被害方原来所要求的54万元,但也算是倾其所有的赔偿,期间也想过通过变卖仅有的一套房屋而赔偿,后来由于没有房产证而无法出售,但是对被告方亲属积极赔偿的态度和行为法庭应当给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况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

【 作者: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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