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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地一罚了之 新郑规划局监察大队监管不力3人被判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5-21 09:00:59 来源: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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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违法用地情节,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为何一个要责令整改?一个要自行拆除?

带着疑问,检察机关办案干警认真对比了该规划局监察大队查办花园小区案件的卷宗。发现两个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审查案件后了解,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对3、4号楼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即结案,而对1、2号楼的行政处罚,由于涉及强制拆除,所以案件未结。“我们凭借办案直觉认为,规划监察大队在对3、4号楼的案件查处中必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检察官说,他们将案件的重点放到3、4号楼的侦查中。为顺利侦破案件,市检察院启用了“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以市检察院为龙头,新郑市检察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采用联合办案方式,经过缜密初查、果断立案、迅速突破、证据攻坚,成功办理了城建规划系统渎职犯罪案两件3人,均为特大案件。

目前,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的三名被告人均已被新郑市人民法院按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手续全无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啥手续都没办,想着先盖好房等以后有钱了再补办手续 ……”王某说,他开发的7亩多地中,5.7亩是自己的工业用地,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另外1.3亩是6户居民的宅基地。因为曾经是坟地,村民不愿使用就退给了居委会。到2006年7月王某用3万多元从居委会将其买回。

由于资金紧张,王某打算先盖好房等以后有钱了再补办手续。于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在本属工业用地和宅基地的土地上开始了商品房住宅建设。其中先建的3号和4号楼一起开工,2008年4月主体完工,10月全部竣工。2009年元宵节后1号、2号楼开工,当年5月封顶,12月全部完工。

该小区从开始动工建设就有人预订,之后王某通过发传单、手机短信、电视广告等销售形式,陆陆续续一直卖着。虽然王某不给卖房人开具正规发票,只有收据和买卖房协议书,但该小区的房子仍然销路不错。截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该小区只剩8套房没销售出去。

监管不力

违规用地一罚了之

“监察大队刚成立不久,很多执法方面的知识不太懂,没仔细研究城乡规划法……”这是办案检察官查案时,被告人的陈述。

2007年12月12日该市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了开发商王某的违法用地行为,通过立案调查,当日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3、4号楼正建基础,1、2号楼未开工。但之后,王某等人并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规划监察大队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违法建设的进行。直至2008年3、4号楼主体已基本完工时,才正式向王某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3.6万元。

该规划监察大队的法定职责就是查处本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然而,从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到放任违法建筑主体完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近半年的时间监察大队又做了些什么?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该规划局监察大队负责人靳某说:我们是依据工程总造价下发处罚决定的,花园小区一直没有彻底停工,没建成时按总造价下发处罚决定不合适,所以是主体建成后下发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开发商王某足额缴纳了罚款,但并未补办或完善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因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认为只要交足罚款就可以结案了。一直到违规建筑建成销售,再也没有人过问此事。

把关不严

适用“潜规则”草草结案

“原来我们一直沿袭交了罚款就可以结案,没有提出过限期改正这种说法,如何处理我没有发言权……” 该市规划局法制科负责人王某说,当时认为监察大队的意见是对的,所以就签了字。现在才知道还有限期这两个字。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市规划局监察大队没有严格执法,在开发商没有改正违法用地行为的情况下即同意结案,法制科在审核案件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该案错误适用法律,从而无法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开发商王某获取的违法收入500余万元应予没收而未被没收,同时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1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作者: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高芳芳 高伟宏 王留涛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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