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报查处
对被举报并经确认的非法违法煤矿,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快从重进行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将给予第一举报者一次性5万~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受理举报的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限至2011年12月底。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网友点击 | |
娱乐新闻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