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市属国有(含原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负责申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曾在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照上述条件,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据了解,此项申报工作从今年10月开始,申报退休职工次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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