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袁某办公室进行搜查时,检察官发现,袁某私藏了多份空白的和已经签署过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经过细致比对,检察官发现,这些协议书中,有些公家的房产竟然是袁某早已把房屋变卖,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供货商之后才签署的。这就说明,袁某在没有和供货商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水泥厂的抵债房变卖,并从中渔利,其侵吞的正是国有资产,而并非供货商委托他买房后的“红利”。
近88万赃款被认定
房山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刘立新告诉记者,袁某取财有两种手段: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和供货商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房抵债。房子已经属于供货商后,袁某强行要求供货商,由他来变卖房产,他再以房子卖亏了为由,从中截留现金。供货商对袁某的“算盘”心知肚明,但迫于袁某职位的压力,为了能够继续和水泥厂合作,只能忍气吞声;二是袁某先通过中介公司,将单位的房产进行变卖,然后再用换取来的现金给供货商结账,从中截留部分房款。这属于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一直咬定,自己是从供货商手中拿取好处,并不是截留国有财产。对此,检察官表示,这种利用职务便利强制供货商的行为也同样构成犯罪。
检方最终认定,袁某通过两种手段共贪污86万余元。在侦查中,检察官还发现,一名供货商为了早日拿回货款,向袁某行贿了12000元的购物卡。而袁某洗澡时被盗的12万现金,也是贪污所得。今年春节前,袁某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昨天,房山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再次来到袁某曾工作过的水泥厂,进行廉政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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