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中露出悬疑
接手此案的是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老燕。他将案子办理完后,总有一丝“不安”,几次将案卷合上,又不放心地翻开。
涉案的12万元现金让老燕产生疑问。本案的被害人袁某在国企工作,这被盗的12万元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果是公款,为什么不走账,这么大一笔钱随身携带,完全不符合财务纪律啊?如果是私款,他哪里来的这12万?又为什么敢带着这么多现金出入商务会馆?
2009年1月6日,老燕将该案的线索移交到了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
行业潜规则成线索
袁某今年38岁,国有水泥厂的供应保障部负责人,主管厂里原料的采购和结款。房山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们意识到,对于水泥厂的供货商而言,这是个关键岗位。
检察官们首先从袁某的银行账户入手,一份份银行账目往来明细令所有办案人员感到吃惊。袁某的银行存款之多、往来之频繁均与他的收入明显不符,其中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汇款、转账就达数十笔。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在企业供销结款领域内,存在一种“潜规则”。一些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便采取“以房抵款”的结款方式。抵账房的最初来源是一些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用未卖出的房产抵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又用这些抵账房抵偿水泥搅拌站的款项,搅拌站再用抵账房抵偿水泥厂的水泥款。水泥厂也会用抵账房抵偿供应商的货款。袁某作为水泥厂供应保障部的部长,有时不直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货款,而是用水泥厂名下的抵账房抵偿货款。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袁某避重就轻,他承认采用“以房抵款”的方式。袁某说,在2006年到2008年近三年的时间里,他经手抵押出去的房产有30余套。他一般是先让房产经纪公司帮他把房屋卖出,拿到房款后再支付给供应商。而检察官掌握的银行账目显示,也正是在这三年中,袁某积攒下了近百万元的巨额财富。
2009年3月12日,袁某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
用房抵账有利可图
袁某供职的水泥厂是房山区大型国有企业,业务客户较多,而接受这种“以房抵款”的供货商,一般都是个体经营者,对于他们来说,给水泥厂供货是重头业务。但要想早一天拿回货款,最大的机会就是这种“以房抵款”形式。
老刘是一家采石场的老板,采石场开采好的石灰石,都会按照水泥厂的要求及时供货。而结货款时,袁某有时会给支票,有时则用房子等物品冲抵货款。采取“以房抵款”往往在看不到实物时先签协议,签完协议后,袁某会在一周左右将抵债房卖掉,他就可以得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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