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熊晓辉
明明住了两天,酒店却按三天收费,因不满酒店以早上6点作为“一天”的分界,市民成先生将该酒店告上了法庭。5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调解此案。
2009年3月20日凌晨,成先生将外地朋友安排在单位附近的华天之星经三路店,当时入住时间约为早上5点半。
成先生称,在办理入住登记时,服务员介绍,如果办理会员卡可享受每天99元的优惠价。于是成先生办理了两张会员卡,并交300元预定了一个单人间。
3月22日上午,成先生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房价按照每天158元的标准收取了三天的费用。“明明只住了两天,为什么收取三天的费用?”感觉蹊跷的成先生询问服务员,被告知该酒店有这样的规定:以早上6点为界,早上6点之前入住,至当日中午12点算一天;早上6点之后入住,至次日中午12点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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