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实行优先轮候制度
D
通知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轮候供应制度。对于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户籍年限达20年以上的保障对象纳入优先轮候范围。
此外,对已向社会供应的经适房,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国土部门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强化退出机制。对新购经适房,上市交易时由政府实施回购后,再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转为公租房使用。
落实 启动政府领导问责制
E
为确保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建立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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