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3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3日获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做出明确,自本月1日起施行。
对禁止令的适用条件,《规定》指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规定》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是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是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是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决定。(完)
( 作者: 编辑: 徐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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