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情况人大常委会可提出质询
昨日郑州市召开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方式,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建议对《办法(修订草案)》中这两种监督方式进行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列席会议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答复询问”。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3.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4.法律职务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5.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
《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会作出口头答复,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质询的问题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 作者: 晚报记者 李萌 编辑: 徐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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