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案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审理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不便,则这家法院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指定或协商移送至更方便的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指导意见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串通,共同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这一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以明显的侮辱、谩骂、虚构、诽谤性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管理职责将此侵权内容编辑、置顶、推荐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表示,针对目前“网络水军”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多空白和困难,指导意见仍需要边实践边完善。
( 作者: 董晓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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