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印制。取得两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省住建厅要求,发证机关应定期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未取得两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作者: 记者 孟斌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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