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他项权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房屋拥有的某种特定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地役权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作者: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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