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电 话:67181327
传 真:6743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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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邮 编:450007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 作者: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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