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郑州市回应车管所征收车船税款期限与相关问题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4-08 18:28:14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对河南日报报道《郑州车管所重复征收车船税 巨额税款去向成谜》的情况说明

2011年4月8日,《河南日报》刊登报道《郑州车管所重复征收车船税 巨额税款去向成谜》后,引起了郑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天下午就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处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问题

1、车船税的征收环节。跟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附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制定的《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5号)(附二),目前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包括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委托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征、市地税局自行征收、市地税局委托市国税局车购局在新车购置环节代征及委托市财政部门在车辆审验环节代征4种征收渠道。

2、车船税纳税期限。

依据《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5号)第十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代征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不能实行跨年度征收。报道中尤先生2010年12月通过保险公司办理的交强险和车船税,交强险保险期限是2010年12月11日到2011年12月10日,同时缴纳的360元车船税税款所属期限应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强险按保险期限可以跨年度计算,车船税纳税期限均为办理交强险的当年。尤先生在办理车辆审验时缴纳的车船税税款所属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尤先生缴纳的车船税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今后,各级财税部门将进一步做好税法宣传和解释工作,使纳税人更多的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知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关于“20元无名费用”问题

1、车管所城北服务站由车管所检测中心派驻民警及工作人员进驻向群众提供新车入户、车辆年审等业务。该场地由中博二手车交易市场投资,其办公场地及物品归中博交易市场所有。

2、中博交易市场是私营企业,20元收费窗口是私自设置,收费人员是该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此项收费与公安局、财政局无任何关系,属市场行为,群众办理机动车年审业务过程中,公安局检测中心严格按照交通法及物价局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年审业务。目前物价部门已对此问题展开调查。

( 作者: 编辑: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