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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公司“太慢”致食品变质 沁阳市民索赔4560元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4-08 18:07:04 来源: 大河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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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沁阳市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向速递公司交纳了邮资费,双方已经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速递公司未按合同及时履行,属于违约,应当赔偿杨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最终经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速递公司赔偿杨某因快递延期到达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772元,其它互不争执。 

( 作者: 记者 史海山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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