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最高5000元罚款,严重的还要“禁止上路”
张益民说,在充分掌握违法底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等证据的基础上,全省交警部门按照总队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对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的处罚规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经处罚不改,对运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今后,对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严重交通违法驾驶人,对漠视安全管理、失职渎职的运输企业负责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重拳”还将继续
“运输企业不能只顾经济效益,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张益民说,如此大规模地追究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如此力度对客运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在我省交通管理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今后,他们还将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合作,对多次严重违法的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除依法对其处罚外,还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其客运线路和营运资格。
对发生的每一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要对各个管理环节开展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触犯哪些规定,企业直接负责人将受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作者: 记者 张玉东 实习生 靳丽洋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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