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一并撤销三次判决
1.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2010年4月26日,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
3.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保定市中院再审开庭时未通知原审被告人王朝的辩护人到庭,程序有误。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保定市中院再审刑事裁定、保定市中院终审刑事裁定和北市区法院初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新审判。
( 作者: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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