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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可垫付车祸抢救费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3-17 10:08:04 来源: 河南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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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情形受害人可获救助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9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三种情形下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丧葬费可申请垫付,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受害人亲属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医院不得因欠费拖延救治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试行办法》明确了医院抢救伤者的职责,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医院能够及时救治伤者,避免过去因无钱导致无法治疗的现象。”常忠和说。

  据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之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 作者: 记者 李凤虎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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