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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醉驾最长要蹲半年牢 车主:或将改变酒桌文化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3-03 08:24:16 来源: 大河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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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

  醉驾入刑反映立法者决心

  原来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修订后不产生后果也要定罪,这样是不是过重了?

  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程慎生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只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该危险驾驶的行为,如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形成一定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是对行为发生严重后果之前,因该行为已经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而给予的惩罚,它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此外,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形成衔接,应该说这种刑罚设置比较合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司法成本将增加,但不能因此不设这个罪名

  连日来,记者采访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表示,“醉驾入刑”可能会提升司法成本。

  对此,程慎生认为:一项新的罪名的产生,肯定会伴随着司法成本的增加。醉驾入刑,依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交警查获醉驾后,要交给刑警立案侦查,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侦查终结以后要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要提起公诉,法院要一审,相当一部分案件还要产生二审,6个月拘役刑的设置,毫无疑问将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司法成本的增加就不设立这个罪名,因为是否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不能过多考虑司法成本。否则,我们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取消所有的罪名。”程慎生说,“当然,我们也不能对司法成本的增加视而不见。可以探索设置更为简便的审理程序,多适用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种,国外的许多轻微交通肇事犯罪都规定判处吊销一段时间的驾驶执照或者终身禁驾,我们也可以参考。同时,现阶段,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

( 作者:  记者 乔伟辉 康锦 李红汛 实习生 王磊 高鸿鹏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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