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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屋登记召开论证会 激辩小区“公共设施”该归谁?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2-23 07:49:34 来源: 河南商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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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

  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

  长期研究房产开发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混乱,主要是政府的缺位造成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是学校的全额投资主体,现在政府却把包袱给甩了,加在了开发商的身上。房价里本身就包含有教育附加费,作为纳税人,政府应该为我们提供一定公共服务。”

  对于会所、游泳馆等公用设施,她建议政府出台一个规定,对于有营利性质的公用设施,开发商建造时直接剔除成本,不再计入房价。登记时,则可划入开发商的名下。“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房价不再虚高了。其二,开发商就算撤离后,还可以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而这也是将来开发商长期存在的一种盈利模式。”

  【建议】

  《物权法》对“公共场所”界定不明,地方能否出台规定细化?

  张金生说,《物权法》中对公共场所界定不明晰是引发争论的主因。

  张金生说,对于物业公共用房和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其中还提到“其他公共场所”,也应该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这个公共场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我们一般将歌厅、影剧院、学校统统认定为公共场所,这个‘公共场所’究竟包括什么?我们无从得知。”

  张金生说,因为界定不清,实际操作过程中,房管系统也遇到了很多难题。有的被登记到开发商名下了,业主们就不愿意,甚至上访、闹事。“我的看法是,既然《物权法》已经实施好几年了,应该再出台一个相关的实施意见,将这个公共场所进行界定,事情就好办多了。”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个问题他们将慎重对待,接下来还要收集相关意见或建议,进行科学论证,力求最终立法合法、合理,还能突出郑州特色。(编辑:赵静)

( 作者: 记者 李雅静 实习生 孙益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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