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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存根的收文单位为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填发人”一栏有一个手写的“夏”字。
据介绍,这种通知书一般是由执行刑罚的监狱签发,收文单位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局或分局。作用是提请罪犯居住地的警方依法履行对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其考察主要是病情、有无新的违法犯罪及平日表现等内容。
这就意味着,新疆石河子监狱在签发这份通知书的1998年11月25日,依旧还认定牛玉强的保外就医合法有效,并且提请北京警方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派出所证明推翻“擅自脱离居住地”说法
2010年11月29日,记者致电新疆石河子监狱,对牛玉强的案件进行了电话采访。
巧合的是,签署那份监督考察通知书并亲手办理对牛玉强网上追逃的监狱管教科的夏姓内勤恰好接听了电话,并对牛玉强的情况进行了介绍。(更多请看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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