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算出资100万元,董平玲又不想全部自掏腰包。于是,他于2007年1月4日联系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声称“有一个项目叫‘诺阳新能源’,交纳土地出让金暂时周转不开,你借给他们50万元,由王某与你联系,让他给你打借条”。
当日,王某找到丁某,给丁某出具了借条。丁某将自己从公司借出的5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作为董平玲投资“诺阳新能源”项目的资金使用。
2009年7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查证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随后指定唐河县检察院侦查起诉。
一审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借款之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处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拿到判决书后,董平玲不服上诉。此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 者:冯保军 龙潭
来 源:法制日报
( 作者: 冯保军 龙潭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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