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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内遭护工拖鞋抽打 后因脑出血死亡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2-19 10:05:14 来源: 北国网-半岛晨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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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30日,王凯、王旋兄弟俩忽然接到沙河口区某养老院的电话通知:他们的父亲王寿山在养老院内忽然昏迷,需要紧急就医!兄弟俩赶紧赶到养老院,把父亲送入医院。经诊断,王寿山脑出血、脑梗塞,病情危急。就在王氏兄弟为父亲忧心如焚时,医生对王寿山查体时的一幕却让兄弟俩愤怒了:王寿山左臂和膝部居然有大面积的血肿和瘀斑!是谁对这位年过七旬的老人下此毒手呢?
  
  护工挥拖鞋抽打老人
  
  2006年8月,王寿山被医院诊断为脑血栓形成、高血压病3级,并有高血压性心脏病等“极高危”的老年病。医生告诉王凯、王旋兄弟,王寿山需要极为专业的护理。根据王寿山病情的发展,2008年8月,王氏兄弟将父亲送入沙河口区某养老院享受全护,他们本希望王寿山能够在养老院里安享晚年,可如今,老人身上出现被打后的瘀痕,他们自然要问个究竟。
  
  2009年12月31日,王氏兄弟来到养老院要说法,老人出事前的护工马某成为重点询问对象。一番询问后,马某长出一口气后说了实话:因为嫌王寿山太难护理,他用拖鞋对老人进行了殴打!当天,在养老院院长的现场见证下,马某写下打人经过:2009年12月27日晚,在养老院305房间护理王寿山时拿拖鞋打了他胳膊,造成淤血,右膝盖划伤。
  
  取得证据后,2010年3月9日,王氏兄弟一怒将养老院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王寿山遭护工马某殴打,事发后养老院不闻不问,直至老人3天后病发,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老人从此长期住院治疗,请求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损失。
  
  殴打能否打出脑出血
  
  就在法庭审理期间,王寿山老人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遗憾的是,2010年9月,老人还是医治无效故去了。此前,养老院一方分4次给付王凯16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养老院辩称,王氏兄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寿山死亡的结果是由马某造成的,因为即使马某用拖鞋抽打了王寿山的胳膊,也不能引发脑出血的后果。如果法院确认养老院一方应当赔偿,养老院一方同意对除医保报销外,王氏兄弟自付的医疗费范围内承担责任。该院此前向王凯支付的16000余元完全是出于道义给予的支持,并非同意赔偿的意思表示。
  
  王寿山突发脑出血跟马某的殴打到底有没有关系呢?2010年2月,经王氏兄弟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此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王寿山系在原有高血压病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基础上,因被马某殴打诱发脑溢血,不排除马某殴打系导致王寿山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养老院前后赔9万多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养老院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王寿山提供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在其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养老院明知王寿山患有多种疾病,应安排具有护理资质和护理经验的人员作为王寿山的护工,但其安排的护工马某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用拖鞋抽打年老体弱的老人,行为恶劣,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经司法鉴定,也不排除其殴打是导致老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大连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民政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但直至庭审结束,养老院未能提供马某的上岗资质,显然对自己的工作人员的选任、培训及监管不力,存在过错。殴打事件发生后,养老院未及时将王寿山送入医院,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养老院对此亦有过错。考虑具体案情,养老院应对原告合理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养老院负责人赔偿王氏兄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8万元。而此前养老院给付王氏兄弟的16000余元,法院认为养老院自认该笔钱是出于道义的支持,且养老院未对该款项提出诉求,法院不予处理。(编辑:赵静)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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