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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原副市长董平玲获刑20年 受贿47起半数为索贿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2-18 09:38:06 来源: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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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人眼里,董平玲是讲“诚信”的,只要上门求他解决调动、升职、安排工作、协调利益冲突等问题,他都竭力帮助。

  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经理雷某,先后4次利用过春节之际到董平玲家送给其现金,共计两万元。而邓州市古城办事处一工作人员请董平玲帮助其妹调动工作,在两年里两次去董平玲家送钱,其妹最终从邓州市化肥厂调到邓州市公路局。

  2008年10月,董平玲被提升为副市长,如此地位让他有了更多的贪贿机会。

  检察机关发现,董平玲在担任邓州市市长助理、邓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依据判决材料,记在他名下的共有47起受贿犯罪,其中近半数是其索贿所得。

  贪婪的董平玲在索贿同时,也把眼光投向单位公款。在任职邓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兼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员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事由为借口,先后多次向多家单位借款用于挥霍,再指使人虚开发票下账报销。

  2006年初,在北京投资太阳能项目的高某,到邓州市找到城建局市政管养处主任单某(二人系远方亲戚)准备在邓州合资建一节能太阳能厂(诺阳新能源)。为了方便建厂,二人将董平玲拉入伙。于是,董平玲和单某、王某、李某开始各自筹措资金买地。2007年1月初,4人共筹集376万元,由王某上交邓州市财政局土地专用账户,并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

  盘算出资100万元,董平玲又不想全部自掏腰包。于是,他于2007年1月4日联系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声称“有一个项目叫‘诺阳新能源’,交纳土地出让金暂时周转不开,你借给他们50万元,由王某与你联系,让他给你打借条”。

  当日,王某找到丁某,给丁某出具了借条。丁某将自己从公司借出的5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作为董平玲投资“诺阳新能源”项目的资金使用。

  2009年7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查证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随后指定唐河县检察院侦查起诉。

  一审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借款之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处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拿到判决书后,董平玲不服上诉。此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编辑:赵静)

( 作者: 通讯员 冯保军 龙潭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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